基民起诉银行,再次胜诉!“老江湖”800万买基金,亏68万讨回20万,代销银行错在哪?
基民亏钱去向代销银行索赔,再次获胜!
不久前,中国建设银行为基金投资者损失的58万“全额买单”,曾引发轩然大波。
近日,再添一例!一位投资者向民生银行成功讨回20多万的投资损失。
众所周知,监管部门已不允许对投资者宣传“保本还息”,打破刚性兑付、盈亏自负日渐成为投资常识。
值得一提的是,这位基金投资者从事金融业逾20年,更是一家企业财务总监。
“老江湖”投资失利后,却能向代销机构追回本金,究竟是怎么回事?
800万买基金,亏了68万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原告苏某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6年,投资者苏某请民生银行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鼓楼支行”)推荐低风险理财产品,但民生银行鼓楼支行却向苏某推荐了高风险的某基金公司的丰信B分级基金和另一家公司的定开债基金,且未告知分级债券等基金风险较高。
按照正常流程,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前,要在代销银行进行风险能力测评,根据对应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对应风险级别的基金产品。
然而,问题就出在了风险测评环节。
判决书内容显示,按照苏某的说法,民生银行鼓楼支行的工作人员全程为他“代劳”操作。
投资者苏某指出,2016年10月13日,在民生银行鼓楼支行营业网点办公室内,银行工作人员以其计算机终端登陆苏某的网银账户,擅自替他进行风险能力评估问卷操作。
按照苏某的说法,民生银行人员更为其操作账户,直接申购两只高风险的基金。
“2016年10月20日,民生银行鼓楼支行工作人员在上述地点以其工作计算机终端登陆原告网银账户,操作购买了500万元某公募丰信B基金(封闭期为一年)。2016年10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上述地点再次以其工作计算机终端登陆原告网银账户,购买了300万元某公募定开债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半)。”
不料,丰信B基金一年期满时被迫赎回,亏损64.27万元。定开债基金一年半期满时被迫赎回,也亏损4.56万元。
从购买基金的金额来看,投资者买了合共800万,亏了68.83万,即亏了本金的十分之一都不到。
不过,苏某在2018年6月起,要求民生银行赔偿损失。同时还要求银行方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网银登陆所用终端的所在地及IP地址等材料,但银行方从未正面予以回复。
因此,苏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民生银行鼓楼支行向他赔偿68.84万元及相应利息。
风险测评的“罗生门”
如上文所述,投资者苏某认为银行工作为其“代劳”风险测评,导致其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基金。
对此,民生银行鼓楼支行却给出了大相径庭的版本。
民生银行鼓楼支行辩称,原告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求期限一年,年收益在5%以上。被告向原告推荐介绍了四种产品,第一种保本理财年收益在3.7%,第二种非保本普通理财年收益在4%,第三种信托项目年收益在5.1%,第四种债券基金。因前两种产品年收益低于原告的要求,原告否决了该两种产品,选择了高风险产品。
2016年10月13日,苏某在民生银行鼓楼支行是贵宾室用银行的电子计算机登陆其网银账户进行了客户风险测评,相应操作均为原告本人所为,测评结果为成长型。
此外,苏某购买两只亏损基金均是他本人自行在被告贵宾室的电子计算机上操作,并非由银行的工作人员操作。
苏某在购买前,银行方已经向他介绍了上述产品的特点并进行了风险提示,购买产品的网络页面上,也有详尽的产品介绍及风险提示文件,苏某只需点击即可查阅,银行已经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
因此,民生银行鼓楼支行认为,它们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苏某的损失来源于金融投资风险,与银行方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法看到风险测评过程的痕迹
有意思的是,看到银行方如此振振有词,原告苏某的语气也有所改变了。
判决书披露,2017年11月,双方约谈时,苏某表示:“从证据讲,不是说我一定否认当时做过(风险测评),我不记得了,也许是我自己做的。购买理财产品应该有合同,合同上会有风险提示,客户要签字确认。”
因此,苏某提出了要求:要看做风险测评的过程的痕迹。
事实上,监管层也曾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及代理销售、代理开户非保本保息的各类理财计划和第三方产品,以及其他不同时确保本金及确定收益的具有投资性质的产品时须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确保能够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至少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环节,不能达到录音录像要求的营业网点,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等等。
然而,十分巧合的是,银行方表示,原告购买丰信B基金和定开债基金是在2016年10月,正处于上述录音录像规范初步实施阶段,设备还不完善,柜台有录音录像系统,贵宾室还没有录音录像系统;而原告和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总经理王某是朋友关系,购买产品金额又较大,故选择在贵宾室接待。
可以看出,关于进行风险测评、购买基金的实际过程,双方陈述不一致。
苏某陈述在银行的营业场所的电子计算机上进行风险测评、购买基金操作时,除插入优盾、输入密码外,其余步骤均为被告理财经理许某代为操作,且理财经理当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但银行方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苏某自行在银行电子计算机上进行风险测评和购买基金操作。
代销银行承担30%责任
最后,法院的判决是,代销银行承担了30%的责任。
这是为何?
判决书显示,原告苏某于1997年大学毕业,专业为财政金融,此后一直从事财务工作,目前是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苏某从2000年后开始买股票,基本是长期投资,也多次购买理财产品。
这意味着,从银行那“追回”20多万投资损失的苏某,有着超过20余年的金融从业经验,在投资上也是“老江湖”,对于投资的各种“玩法”应该也是非常熟悉。
因此,法院认为,苏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其作为大额资金的控制者,多次进行理财投资,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经验,购买案涉的两支基金系其自行决定、选择的结果,对其损失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民生银行在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未适当履行风险揭示义务,银行的行为对苏某决定购买案涉两支基金产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银行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衡量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20.65万元。关于苏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民生银行鼓楼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损失20.65万元;并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基民维权有门?
无独有偶,此前备受热议的建设银行基民赔偿案中,投资者王某最初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性,本金10%以内的损失会出现明显焦虑等。但代销机构却推荐其购买了一只高风险的军工指数基金,本金亏损58万,最终法庭判决建设银行全额赔付投资者本金。
从建设银行到民生银行,基民的“索赔”之路似乎开始多了正面结果。
那么,基民亏损了进而状告销售机构并获赔的情况,会否成为一种趋势?
深圳一位公募人士的观点是,基民向代销机构索赔能否成功,核心还是看银行渠道在销售基金的流程上是否合法合规。目前看,这一现象还难言普遍。
换一个角度看,基民起诉机构,本身说明了这一群体对自己在认(申)购基金过程中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个过程是投资者不断成熟的过程。这也提醒营销机构再不能搞误导销售,要严格依正常程序客观中性的为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