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资料显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穿越火线>2017年赛事版权合作协议》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授权费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0万元。
三、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00元,由原告负担3308元,被告负担396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76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穿越火线>2017年赛事版权合作协议》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授权费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0万元;三、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00元,由原告负担3308元,被告负担396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专题阅读更多】 王思聪再被限制消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