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十条政策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6.缓缴社会保险费。
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缓缴期最长6个月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延期交纳税款。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