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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重要业务评价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9/28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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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证券业协会拟修订《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中国基金报记者 赵心怡

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稿征求行业意见。

中证协表示,此次修订是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1+N”系列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引导保荐机构提升执业水平。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总结评价期间的经验,完善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二是突出对服务新质生产力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引导作用,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指标;三是压实承销机构定价责任,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具体来看,完善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包括四项内容,分别是:明确保荐项目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完善保荐项目终止审核情形的扣分标准;完善保荐项目负面行为记录的范围及扣分标准;设定合计扣分上限、适当调整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指标新增了两项标准:一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了关键核心技术;二是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有两项内容:一是定价能力评价标准,考虑破发、发行价格偏离度等情形;二是投价报告质量评价标准,考虑估值、盈利预测等情形。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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